|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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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世界各国信用管理与服务水平,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ICMMA)制定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信用执业 |
| 人员分为注册信用师ICCA(国际一级)、信用管理师ICM(国际二级)与信用管理员ICA(国际三级)。 |
| 一、信用执业人员的特点: |
| 1、ICCA、ICM、ICA证书属社会性的信用执业资格证书。 |
| 2、职业道德与职业知识能力并重。执业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 |
| 3、执业时应当严格、严密、谨慎、 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
| 4、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当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
| 5、信用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信用知识: 信用基础知识、 E-315:9000国际信用体系、预防信用风险、信用调查与争 |
| 议调解 、提高信用度的方法等。 |
| 6、信用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所在国家法律基础知识、国际法、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 |
| 7、信用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 市场营销学。 |
| 8、信用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管理学知识:管理学基础、信用档案管理。 |
| 9、信用执业人员要有较强的职业能力和学习能力,注册信用师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 |
| 力。 |
| 二、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要求: |
| 考试主要是为了验正申请者的知识结构与职业能力是否达标 。 |
| 1、两年以上的大专学习经历。 |
| 2、参加了信用管理师资格的培训。 |
| 三、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要求: |
| 命题是知识结构与能力标准具体化。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信用体系命题。 |
| 四、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免试条件: |
| 1、具备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
| 2、经省培训机构推荐的学习优秀学员。 |
|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有关学科的成绩证明。 |
| 五、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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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考试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取消执业考试资格。 |
| 2、考试实行单科通过制,共分四科考题(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与计算机 |
| 基础试题),全部通过四科考试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证书。 |
| 六、信用执业人员资格的区别: |
|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国际信用管理员(ICA)与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职业道德方面和执业管理方面的要求 |
| 是一致的,在知识的广度与深度方面的要求有所差异。ICCA定位于最高端,ICM定位于中间层次,ICA定位于入门级别。 |
| 七、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
| 1、信用执业资格的权威性? |
| 答:按照国际惯例,各类执业标准都是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其权威性直接受社会与市场的检验,而非政府或国家其 |
| 他部门的认可或强制推动力。 |
| 2、信用执业资格受中国政府承认吗? |
| 答: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2006年12月11日,5年的过渡保护期结束。为适应WTO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 |
| 政府已经或正将相继修改、出台一系列新的法规,清理和废止一批行政审批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已于 |
| 2003年8月 27日经第十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务 |
| 院就《行政许可法》实施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 |
| 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与《行政许可法》不符的有关法规、规章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 |
| 要求予以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社会经济活动市场化程 |
| 度将进一步提高。 |
|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少数执业(从业)资格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组织 |
| 资格认证并设定职业准入外,中国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不得自行设置有关职业资格准入或其他行政许可性规定, |
| 已设定的要废止。在国务院公告的暂时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一部分都属于各类资格考试,这些资格考试只是暂时保 |
| 留,说明未来会交还给市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与完善,将与国际接轨,绝大多数职业资格的培训认证工 |
| 作将主要由行业协会组织按照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自主组织实施。 |
| 劳动部门虽然制定了信用管理师等职业标准,但这些标准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根据《中国行政许可法 |
| 》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置原则,信用相关的职业标准不会被设置为强制性职业标准。也就是劳动部门制定的信 |
| 用管理师标准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 |
|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行政许可法》相对于《劳动法》是新法,又符合WTO规则和发展方向,按照新法优 |
| 于旧法的原则,即便是劳动部门将信用管理师等职业标准确定为强制性标准,也不能否定国际信用执业资格的合法 |
| 性。 |
| 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对于民间机构,法律无明确禁止都可作为;对于国家机关,法律无明 |
| 确授权都不可为。只要不违法,均是合法的,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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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根据以上所述,信用执业资格(国际信用管理员、国际信用管理师和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在中国是合法 |
| 的,当然是受中国政府承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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