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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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国际信用管理员ICA)的职业能力 |
| ,为社会提供专业、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务,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ICMMA)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ICCA、ICM、ICA的认证、登记、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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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职业准则 |
| 第三条 ICCA、ICM、ICA从业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 |
| 第四条 ICCA、ICM、ICA从业时应当严格、严密、谨慎、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
| 第五条 ICCA、ICM、ICA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当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
|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息做任何改动,不做任何曲解。 |
|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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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
| 第六条 信用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
| 1、信用基础知识; |
| 2、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
| 3、防止信用风险与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
| 4、E-315:9000欠账追收方法 ——与现在很多以骚扰、电话威胁等不法手段追账不同,经过培训后的信用执业人 |
| 员按照严格的作业流程(电话催帐,信函催帐,上门拜访,法律手段)开展工作; |
| 5、信用调查与争议调解方法。 |
| 第七条 信用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
| 1、熟悉法律基础知识; |
| 2、民法、商法、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 |
| 3、了解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 |
| 第八条 信用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
| 1、 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 |
| 2、能够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
| 3、市场营销学及其它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
| 第九条 信用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
| 1、管理学基础常识; |
| 2、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
| 3、档案管理学。 |
| 第十条 信用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 |
| 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学习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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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认证考试 |
| 第十一条 具备两年以上大专学习经历的人均可申请参加ICCA、ICM、ICA认证考试。具备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 |
| 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相对应科目。 |
| 第十二条 ICCA、ICM、ICA资格考试由授权代理机构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 |
| 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
| 第十三条 命题原则,根据第三章要求的范围进行命题。 |
|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的,由ICMMA颁发相应级别证书。 |
| 第十五条 ICCA、ICM、ICA证书属社会类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证明,统一编号(证书分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文版) |
| 等,国际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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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执业登记与继续教育 |
| 第十六条 具备ICCA、ICM资格的信用执业人员,从事信用工作时,应当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执业登记,取得执业资格 |
| 证书。 |
| 第十七条 ICCA、ICM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
| 第十八条 ICCA、ICM、ICA 应当及时、主动加强学习适应工作需要,ICMMA根据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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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处罚 |
| 第十九条 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开通报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认证考试中作弊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一条 未按办法进行从业登记、变更登记、继续教育的ICCA、ICM、ICA ,公开通报批评、限制从业、取消登记 |
| 等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取得ICCA、ICM、ICA 资格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签订带有315条款的诚信承诺书。 |
| 第二十三条 ICMMA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ICCA、ICM、ICA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 |
| 实提供资料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执业人员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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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ICMMA)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