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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培训规则
 
一、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培训的质量,为社会培养专业的信用工作人员,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以下简称
  ICMMA)制订本规则。
二、培训机构经ICMMA授权,即可从事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培训,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培训工作。
三、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培训的管理遵循中立、开放、监督的原则。
四、依法成立的学校、人才培训中心、培训公司、信用机构等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培训。
五、申请单位将申请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培训工作开展计划、师资介绍等材料报送到ICMMA代理机构。
六、ICMMA向培训机构提供建议性质的培训计划,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培训计划及课时。 
七、ICMMA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担保考生通过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应当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资
  格考试通过率。
八、不得在考试前对外泄题或在考试后修改和置换试卷。
九、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数额和自行收取,无需向ICMMA缴纳。
十、培训机构可以代办ICCA、ICM、ICA资格考试报名手续,但不得将培训作为申请资格考试的条件。
十一、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较差的,学员多次举报或者考试通过率过低的,ICMMA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十二、代收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用的培训机构侵占或拖欠资格考试费用的,ICMMA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并追究法律责
   任。
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ICMM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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